根据国家有关运价管理规定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交通运输厅结合广西实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和运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据悉,广西现行的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是2002年制定的,随着广西道路客运行业的发展,原运价规则已经不能切合目前的道路客运实际情况,主要表现在基准运价偏低,座席和卧席的价差不合理;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通行费、燃油费用的调整,客运企业运输成本增加较多,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上限运价十分必要。在深入调查、精确测算的基础上,自治区物价局和交通运输厅以运输成本作为定价依据,综合考虑各种车型的运输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客运行业平均利润率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根据营运类别、公路类别、车辆等级等实行差别定价,并按上限确定了各种运价。
《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道路旅客运输按上限运价管理。自治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各种车型不同营运方式、不同公路等级和乘坐方式的上限运价,各市、县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限运价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出具体班线的上限票价,不得另外加成。
二是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上限票价的基础上打折,制定实际票价;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输企业自主定价;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具体运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是对少数具有垄断性、票价常年维持高位不下浮、群众反映较大的班线,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运输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可适当低于运价上限表核定该班线的具体上限票价。
自治区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各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客运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平稳、有序的春运环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及时核定上限票价;客运站及道路客运经营者要做好道路客运的明码标价工作,尽早在车站及营运客车内做好票价公示工作,班车客运必须公布上限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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